005版 法治济南

主张误工费≠必然获赔这些条件要知晓

济南日报 | 2026年08月14日

  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少受伤当事人都会主张误工费赔偿,普遍认为只要受伤且有鉴定误工期限,便可顺利获赔。但在司法实践中,误工费赔付的核心依据并非伤情与误工时长,而是证明事故造成实际收入减少。诸多当事人因证据不足、举证矛盾,最终无法获得误工费赔偿。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清晰释明了主张误工费的法定条件。

  ○基本案情

  2025年,单某在人行横道通行时,与郝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受伤,事发路段王某违规停放轻型栏板货车。经交警认定,郝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单某无责,其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因各方赔偿协商未果,单某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多项赔偿。

  ○审理过程

  庭审中,单某自称系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税后月均收入5000元、工资为现金发放,但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收入因事故减少,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误工费诉求。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银行账户流水佐证收入损失。但其二审举证与一审现金发薪的表述前后矛盾,且就职单位证明仅有公章、无经办人签字,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实收入受损事实。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误工费索赔的核心前提是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实际收入减少。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误工前后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等完整证据,佐证收入差额。本案中单某举证不完善、存在矛盾,因此误工费诉求未获支持。(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