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渐暖,室外活动的人也渐渐多了起来。校园课间的足球赛、小区里的羽毛球局、户外的徒步穿越,图的就是个开心热闹。
可一场尽兴的运动,常因意外碰撞、突发事故引发争执——“正常对抗撞伤人要赔吗?”“孩子在学校运动受伤,学校该不该管?”“组织者没提醒风险,出了事算谁的?”这些问题,自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实施后,有了明确的司法答案。济南法院审结的多起典型案例,用判决把“自甘风险”的边界划得明明白白——既保护文体活动的自由,也不让无辜者“背锅”。
球场有规矩 受伤不“碰瓷”
走出校园,成年人的休闲竞技同样面临“自甘风险”的考验。
王某和张某自愿组队与其他人员进行羽毛球双打运动。一次打球,当张某在后排接打对方场地来球、向对方场地回球时,站在前排的王某因回头看球况,导致张某的回球击中王某右眼,造成王某右眼挫伤、瞳孔移位、视网膜震荡、黄斑水肿萎缩。
“羽毛球运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风险性,一般人能预见参与该运动有受伤的危险性,参与者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槐荫区法院法官黄海燕表示,原告王某作为成年人和羽毛球爱好者,应当具有此常识,其自愿参与羽毛球双打,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而其他参加者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对损害后果担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赔偿的主张。
组织有义务 安全不缺位
但凡事都有例外,要是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哪怕参与者是自甘风险,组织者也得担责。2022年钢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户外徒步穿越未开发路线致死案,则体现了“自甘风险”原则的例外情形——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责任。
贾某是一名户外探险爱好者,经常组织网友参与户外徒步活动。贾某在网络上发布帖子,组织多人穿越未开发的探险路线。
马某看到帖子后,很感兴趣,觉得很有挑战性,就报了名,还交了少量费用,用于交通和餐饮。
可谁也没想到,这次探险,竟然成了马某的最后一次出行。在穿越过程中,马某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贾某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户外徒步穿越未开发路线,属于高风险文体活动,马某自愿参加,确实属于“自甘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贾某作为组织者,就可以完全免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活动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进行风险培训、配备急救装备、制定应急预案等。而贾某明知路线危险,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既没有培训,也没有配备急救人员和装备,甚至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马某的死亡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贾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这起案子也给所有户外活动组织者提了个醒:自甘风险不是“免责金牌”,既然组织活动,就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有边界 风险不“甩锅”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也存在明确的裁判规则。只有准确把握这些条件和规则,才能正确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妥善解决相关纠纷。
济南高新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张斌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行为必须是“自愿参加”。这里的“自愿”,既包括明确的自愿,如主动报名参加、相约参与等,也包括默示的自愿,如明知活动存在风险,仍然主动参与,没有提出异议。如果是被强迫、胁迫参加,或者因欺诈、误导而参加,就不属于“自甘风险”。
活动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里的“文体活动”,包括体育比赛、休闲运动、文艺表演等,如足球、篮球、羽毛球、户外徒步、登山、滑雪等。“具有一定风险”,是指活动本身固有的、无法完全避免的风险,如碰撞、摔倒、受伤、溺水等。如果活动本身没有任何风险,或者风险是由外部因素偶然导致的,就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损害必须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如果损害是由自身原因导致的,如自己不小心摔倒、突发疾病等,需自行承担后果。只有损害是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的,才能考虑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例如,在足球比赛中,因其他球员的合理碰撞导致受伤,就符合这一条件;如果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就不符合。
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自甘风险”原则适用的核心条件。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如恶意冲撞、故意伤人等,或者有重大过失,如违反运动规则、违规操作等,就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只有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是正常的活动行为导致损害,才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免责。
针对未成年人,法官特别提醒,未成年人风险认知能力弱,法院会更审慎。比如年龄小的孩子参与攀岩,就算自愿,因他们无法预见风险,也可能不认定“自甘风险”;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运动时,需更注意,若存在故意冲撞等行为,就算小孩自愿,成年人也得担责。
校园有竞技 磕碰不追责
课间休息的操场本是青春活力的释放地,却成为纠纷高发区。就在一个月前,历城区法院发布了该院审理的一起由校园足球赛引发的案件。
高中生李某在正常争抢足球时,与对方守门员张某发生合理碰撞,导致张某不慎受伤。张某父母将李某及学校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
李某家长不解:“孩子正常踢球,没有故意伤人,为何还要赔偿?”学校则提交了完整证据:每周安全课教案、班会运动提示记录、操场防滑处理视频。
法院审理认为,足球是典型对抗性文体活动,碰撞、摔倒属固有风险,两名高中生应能预见该风险;李某争抢动作系比赛正常行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无过错。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类似场景在校园里时常出现。初中生源源和小黄在学生宿舍掰手腕,导致源源的手臂骨折受伤,入院手术治疗。法院经审理判决,源源和小黄的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小黄在掰手腕时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需要对源源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历城区法院鲍山法庭法官褚洪帅介绍,所谓“自甘风险”,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就意味着默认接受该活动可能带来的意外后果,若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便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绝不是‘冷漠免责’,而是尊重体育竞技规律,避免大家运动时束手束脚。”褚洪帅如是说。
禁区有警示 硬闯不无辜
从文体活动延伸到公共空间,“自甘风险”的边界更清晰——公共安全警示不是摆设,成年人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章丘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驾驶摩托艇溺亡案为漠视警示者敲响警钟。
2021年夏天,刘某饭后驾驶车辆携带摩托艇来到当地一处水库,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中途摩托艇侧翻,刘某溺水身亡。
家属起诉水库管理方,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百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座水库是非经营性水利设施,主要功能是防洪、灌溉,不是供大家休闲娱乐的地方。管理方已经设置了多处警示标识,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
而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风险认知能力,明明看到了警示,却无视规则,私自驾摩托艇进入水库,属于“自甘风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如果本案中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比如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或者场地有安全隐患,那么即使参与者是“自甘风险”,管理方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年,平阴县法院的景观河案再证此理。贾大爷遛弯儿时失足坠入离家不远的景观河内溺水身亡。子女起诉水务部门、街道及建设方,认为未设有效护栏致悲剧,索赔15万元。
但法院调查发现,河岸与沿河路之间有3米宽的植物隔离带,设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标牌,还有“绕行三两步,留得芳草绿”的提示。
“河道是开放性的,不是供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或营利场所,管理方已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法官经审理认为,贾大爷是成年人,居住在河道附近,明知风险仍跨越绿化带,在河边不甚平整的自然驳石上逗留,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应自担责任。最终,子女的诉求被驳回。
“自甘风险”原则,是民法典赋予公民文体活动自由的重要保障,也是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纠纷的重要依据。济南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系列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自甘风险”原则的法律内涵和适用原则,为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日常生活中,文体活动是我们放松身心、锻炼身体、增进友谊的重要方式,其固有风险无法完全避免。“自甘风险”原则的核心,不是让受害者自认倒霉,而是让大家在原则内享受运动的快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自甘风险”原则的落地,需要每个人的理解与遵守。正如法官所说,“自甘风险”不是“冷漠”,而是“理性”——它守护着我们的运动自由,也守护着权益底线。愿每一场运动都能“尽兴而归”,每一次纠纷都能“依法解决”,让文体活动更简单更纯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