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版 要闻

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济南日报 | 2025年07月30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指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增强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二)坚持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三)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遵循自然规律,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做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精准科学的追责机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规定》指出,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加强审计监督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贯通协调,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控制开展监督检查的总量和频次,优化精简考核体系、指标和方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依规依法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