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即农历除夕、5月2日,增加后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等作出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办法》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