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7版 法院聚焦

商品“低标高结”,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济南日报 | 2024年07月05日

  标价6元/斤,付款时却变成8元/斤,结算价格和货架标价不一样,遇到这种“低标高结”的情况该如何解决?近日,平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低标高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的一天,李某到某商店购买水果,门口货架上的葡萄标注着6元/斤,李某便挑选了一大串葡萄,又买了些生活用品,称重后买了单。回家后,李某发现购物小票中记载“精品巨峰”8元/斤。李某认为某商店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其也不止一次在该商店碰到这种情况,在与该商店协商未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该商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店赔偿其损失500元。

  被告某商店辩称,员工疏忽未将两种葡萄的价格分别进行标明,每斤6元的葡萄是小粒的,而李某购买的是大粒的、新鲜的,系每斤8元的葡萄,所以不存在加价出售的问题,更不存在故意和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商店认为两种葡萄系不同的商品,价格也不相同,但没有按照规定分别标示价格,违反了法律规定。两种葡萄系同一品种,差别不明显,并且混合放置在同一货架上,还只放有一个价格标牌,在这种情况下,足以让人认为两种商品系同一种商品。另,在此之前,原告已在被告处遇到过高价结算问题,但被告对该问题并未设法进行改进,还让其一再发生,故对被告无主观故意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在结算时的价格高于标示的价格,构成价格欺诈,法院依法判决某商店应支付李某赔偿金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价格欺诈的理论基础是民事欺诈。民事欺诈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我国法律对经营者知法犯法的欺诈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达成交易的,最终不仅要承担返还货款的义务,还应当承担商品价款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不但要保留好购物小票,事后更应仔细对照购物清单,看清商品价格,检查商品项目,以防出现“低标高结”、一件商品被重复计费等问题。若消费者是使用银行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则应及时查看扣费信息,谨防被多扣费。同时,还要注意保留与商家有关的宣传单、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便于发生纠纷后作为维权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侯月)